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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類體外診斷試劑注冊證核發

更新時間:2018-4-18 09:57 作者:admin

辦理條件

1.按醫療器械管理的體外診斷試劑生產企業

2.應符合以下全部要求:

1)申報注冊的產品為按醫療器械管理的體外診斷試劑試劑,且已經列入《體外診斷試劑分類子目錄》,管理類別為第二類。(注:對新研制的尚未列入分類目錄的醫療器械,申請人可以直接向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申請第三類醫療器械產品注冊,也可以依據分類規則判斷產品類別并向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申請類別確認后,申請產品注冊或者辦理產品備案。)

2)申請人應當是在廣東省轄區范圍依法進行登記的企業。

3)申請人建立與產品研制、生產有關的質量管理體系,并保持有效運行。申請注冊時樣品不得委托其他企業生產,按照創新醫療器械特別審批程序審批的產品除外。

4)辦理醫療器械注冊事務的人員應當具有相應的專業知識,熟悉醫療器械注冊或者備案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要求,如:《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體外診斷試劑注冊管理辦法》、《醫療器械分類規則》、《體外診斷試劑分類子目錄》、《關于進一步做好醫療器械產品分類界定工作的通知》、《關于發布醫療器械產品技術要求編寫指導原則的通告》、《體外診斷試劑說明書編寫指導原則》、《體外診斷試劑臨床試驗技術指導原則》、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關于實施《醫療器械注冊管理辦法》和《體外診斷試劑注冊管理辦法》有關事項的通知、《關于公布體外診斷試劑注冊申報資料要求和批準證明文件格式的公告》等。

5)申請人申請注冊,應當遵循醫療器械安全有效基本要求,保證研制過程規范,所有數據真實、完整和可溯源。

6)申請注冊的資料應當使用中文。根據外文資料翻譯的,應當同時提供原文。引用未公開發表的文獻資料時,應當提供資料所有者許可使用的證明文件。申請人對資料的真實性負責。

所需材料

一、申請材料目錄

1.申請表(一式兩份,其中一份隨其他資料裝訂成冊,一份單獨另附)

2.證明性文件

3.綜述資料

4.主要原材料的研究資料△

5.主要生產工藝及反應體系的研究資料△

6.分析性能評估資料

7.陽性判斷值或參考區間確定資料

8.穩定性研究資料

9.生產及自檢記錄

10.臨床評價資料(原件)

11.產品風險分析資料

12.產品技術要求(一式兩份,其中一份原件裝訂成冊,一份復印件單獨另附)

13.產品注冊檢驗報告(原件)

14.產品說明書(一式兩份,其中一份原件裝訂成冊,一份復印件單獨另附)

15.標簽樣稿

16.符合性聲明

注:標注“△”號的第4、5項資料,注冊申請時不需要提供,由申報單位保存,如技術審評需要時提供。

二、申請材料形式標準

1.申報資料應有所提交資料目錄, 包括申報資料的一級和二級標題。每項二級標題對應的資料應單獨編制頁碼。

2.申報資料一式一份,應當按目錄順序排列并裝訂成冊。申請表、產品技術要求、說明書一式兩份,其中一份不用裝訂入冊,單獨提供,同時附兩份文本完全一致的聲明。

3.申報資料應當使用A4規格紙張打印,內容完整、清楚,不得涂改,政府部門及其他機構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凡裝訂成冊的,不得自行拆分。

4.申報資料使用復印件的,復印件應當清晰并與原件一致。

5.各項申報資料中的申請內容應當具有一致性。

6.申報資料均應加蓋申請人公章。

7.注冊申報資料還需同時提交以下電子文:

(1)申請表。

(2)產品技術要求。應為word文檔,并且可編輯、修改。同時還應提交單獨的僅包含技術要求性能指標部分的電子文檔。

(3)綜述資料、研究資料概述以及體外診斷試劑產品的說明書。應為word文檔。體外診斷試劑綜述資料電子文檔內容應當包括產品預期用途、與預期用途相關的臨床適應癥背景情況、相關的臨床或實驗室診斷方法、產品描述、有關生物安全性方面的說明、產品主要研究結果的總結和評價、同類產品在國內外批準上市情況以及申報產品需要說明的其他情況等。研究資料概述是指資料4主要原材料的研究資料、資料5主要生產工藝及反應體系的研究資料的概述。

三、申請材料具體要求

(一) 申請表

1.嚴格按照填表要求,通過系統填報在線打印后,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簽名并加蓋公章;

2.申請表后必須附書面的“產品分類依據”的直接證明材料,應符合下述要求之一:1)《6840 體外診斷試劑分類子目錄(2013版)》對應序號,并打印該序號所在頁;2)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發布的針對該產品的分類界定通知文件,并顯著標明對應條款;3)通過分類界定系統打印的“醫療器械產品分類界定申請告知書”;

3.非無紙化申報方式的,申請表提供一式兩份,其中一份無需裝訂成冊,單獨提供。

4.申請表后應附提交材料目錄,包括申報材料的一級和二級標題。每項二級標題對應的資料應單獨編制頁碼。

(二)證明性文件

境內申請人應當提交: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和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三)綜述資料

1、產品預期用途。描述產品的預期用途,與預期用途相關的臨床適應癥背景情況,如臨床適應癥的發生率、易感人群等,相關的臨床或實驗室診斷方法等。

2、產品描述。描述產品所采用的技術原理,主要原材料的來源及制備方法,主要生產工藝過程,質控品、校準品的制備方法及溯源(定值)情況。

3、有關生物安全性方面說明。由于體外診斷試劑中的主要原材料可能是由各種動物、病原體、人源的組織和體液等生物材料經處理或者添加某些物質制備而成,人源性材料須對有關傳染?。℉IV、HBV、HCV等)病原體檢測予以說明,并提供相關的證明文件。其他動物源及微生物來源的材料,應當提供相應的說明文件,證明其在產品運輸、使用過程中對使用者和環境是安全的,并對上述原材料所采用的滅活等試驗方法予以說明。

4、有關產品主要研究結果的總結和評價。

5、其他。包括同類產品在國內外批準上市的情況。相關產品所采用的技術方法及臨床應用情況,申請注冊產品與國內外同類產品的異同等。對于新研制的體外診斷試劑產品,需要提供被測物與預期適用的臨床適應癥之間關系的文獻資料。

(四)主要原材料的研究資料

主要原材料研究資料包括主要反應成分、質控品、校準品等的選擇、制備及其質量標準的研究資料,質控品、校準品的定值試驗資料,校準品的溯源性文件等。

(五)主要生產工藝及反應體系的研究資料

主要生產工藝包括:工作液的配制、分裝和凍干,固相載體的包被和組裝,顯色/發光系統等的描述及確定依據等,反應體系包括樣本采集及處理、樣本要求、樣本用量、試劑用量、反應條件、校準方法(如有)、質控方法等。

(六)分析性能評估資料

1、體外診斷試劑的分析性能評估主要包括精密度、準確度、靈敏度、特異性、線性范圍或測定范圍等項目。應當對多批產品進行性能評估,對結果進行統計分析,以有效地控制產品生產工藝及產品質量的穩定。

如注冊申請中包括不同適用機型,需要提交在不同機型上進行上述項目評估的試驗資料及總結。

如注冊申請中包含不同的包裝規格,需要對不同包裝規格之間的差異進行分析或驗證。如不同的包裝規格產品間存在性能差異,需要提交采用每個包裝規格產品進行的上述項目評估的試驗資料及總結。如不同包裝規格之間不存在性能差異,需要提交包裝規格之間不存在性能差異的詳細說明,具體說明不同包裝規格之間的差別及可能產生的影響。

2、校準品應當提交完整的溯源性文件。

3、質控品應當提交在所有適用機型上進行的定值資料。

(七)陽性判斷值或參考區間確定資料

應當詳細說明陽性判斷值或參考區間確定的方法或依據,說明確定陽性判斷值或者參考區間所采用的樣本來源,并提供陽性判斷值或參考區間確定的詳細試驗資料及總結。

校準品和質控品不需要提交陽性判斷值或參考區間確定資料。

(八)穩定性研究資料

包括至少三批樣品在實際儲存條件下保存至成品有效期后的實時穩定性研究資料,并應當充分考慮產品在儲存、運輸和使用過程中的不利條件,進行相應的穩定性研究。應當詳細說明穩定性研究方法的確定依據及具體試驗方法、過程。

(九)生產及自檢記錄

提供連續三批產品生產及自檢記錄的復印件。

(十)臨床評價資料

1、臨床試驗。需要進行臨床試驗的體外診斷試劑,申請人應當參考有關技術指導原則開展臨床試驗,并提供以下臨床試驗資料:

(1)倫理委員會同意臨床試驗開展的書面意見(若為復印件的,應書面說明原件所在位置)。

(2)臨床試驗方案(原件):由各承擔臨床試驗的主要研究者簽名、臨床試驗機構蓋章、統計學負責人簽名及單位蓋章、申請人蓋章。

(3)各臨床試驗機構的臨床試驗報告(原件):各臨床試驗機構的試驗報告應由臨床試驗機構簽章;報告封面包括試驗用體外診斷試劑的通用名稱、試驗開始日期、試驗完成日期、主要研究者(簽名)、試驗機構(蓋章)、統計學負責人簽名及單位(蓋章)、申請人(蓋章)、申請人的聯系人及聯系方式、報告日期、原始資料保存地點。

(4)對所有臨床試驗結果的總結報告(原件):總結報告由臨床試驗機構的牽頭單位或者申請人完成,封面內容與各臨床試驗機構的臨床試驗報告的封面內容相同。

(5)臨床試驗報告附件:臨床試驗的詳細資料,包括臨床試驗中所采用的其他試驗方法或者其他診斷試劑產品的基本信息,如試驗方法、診斷試劑產品來源、產品說明書及注冊批準情況,臨床試驗中所有試驗數據(需由臨床試驗操作者、復核者簽字,臨床試驗機構蓋章),主要參考文獻,主要研究者簡歷,以及申請人需要說明的其他情況等。

2、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發布的免于進行臨床試驗的體外診斷試劑目錄中的產品,應當提交相應的臨床評價資料,并打印豁免目錄中該產品所在頁。依據相應指導原則(如有),通過對涵蓋預期用途及干擾因素的臨床樣本的評估、綜合文獻資料、臨床經驗數據等產品安全性和有效性數據,對體外診斷試劑的臨床性能進行的評價資料,以及所使用臨床樣本的來源信息。

3、校準品、質控品不需要提供臨床試驗資料。

4、本部分所稱臨床試驗機構蓋章是指臨床試驗機構公章。

(十一)產品風險分析資料

對體外診斷試劑產品壽命周期的各個環節,從預期用途、可能的使用錯誤、與安全性有關的特征、已知和可預見的危害等方面的判定以及對患者風險的估計進行風險分析、風險評價和相應的風險控制基礎上,形成風險管理報告。應當符合相關行業標準的要求。

(十二)產品技術要求

申請人應當在原材料質量和生產工藝穩定的前提下,根據申請人產品研制、前期臨床評價等結果,依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及有關文獻,按照《醫療器械產品技術要求編寫指導原則》的有關要求,編寫產品技術要求,內容主要包含產品性能指標和檢驗方法。第三類產品技術要求中還應當以附錄形式明確主要原材料、生產工藝及半成品要求。

產品技術要求一式兩份,原件1份,由檢驗機構簽章。復印件1份無需裝訂成冊,單獨提供。并提交兩份產品技術要求文本完全一致的聲明。

(十三)產品注冊檢驗報告

具有相應醫療器械檢驗資質的醫療器械檢驗機構出具的注冊檢驗報告和產品技術要求預評價意見。有國家標準品、參考品的產品,應當使用國家標準品、參考品進行注冊檢驗,并符合相關要求。

(十四)產品說明書

對于境內產品,申請人應當按照《體外診斷試劑說明書編寫指導原則》的有關要求,并參考有關技術指導原則編寫產品說明書。

按照指導原則編寫的產品說明書應當提交一式兩份,其中一份無需裝訂成冊,單獨提供,并提交兩份產品說明書文本完全一致的聲明。

(十五)標簽樣稿

應當符合《醫療器械說明書和標簽管理規定》的要求。

產品外包裝上的標簽必須包括產品通用名稱、申請人名稱、生產地址、產品批號、注意事項、儲存條件及有效期等。

對于體外診斷試劑產品中的各種組分如校準品、質控品、清洗液等,其標簽上必須標注該組分的中文名稱和批號。如同批號產品、不同批號的各種組分不能替換,則既要注明產品批號,也要注明各種組分的批號。

(十六)符合性聲明

1.申請人聲明本產品符合《體外診斷試劑注冊管理辦法》和相關法規的要求;聲明本產品的類別符合《體外診斷試劑注冊管理辦法》和《體外診斷試劑分類子目錄》的要求;聲明本產品符合現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并提供符合標準的清單。

2.所提交資料真實性的自我保證聲明(境內產品由申請人出具)。

3.上傳電子文檔與紙質文檔內容一致性聲明(無紙化申報途徑的,可不提供)。

4.上述聲明應由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簽名并加蓋公章,原件。

辦理依據

1、《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50號)第八條:第一類醫療器械實行產品備案管理,第二類、第三類醫療器械實行產品注冊管理。第十一條:申請第二類醫療器械產品注冊,注冊申請人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注冊申請資料。申請第三類醫療器械產品注冊,注冊申請人應當向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注冊申請資料。第十二條  受理注冊申請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注冊申請資料轉交技術審評機構。技術審評機構應當在完成技術審評后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審評意見。第十三條受理注冊申請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審評意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對符合安全、有效要求的,準予注冊并發給醫療器械注冊證;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注冊并書面說明理由。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組織對進口醫療器械的技術審評時認為有必要對質量管理體系進行核查的,應當組織質量管理體系檢查技術機構開展質量管理體系核查。

2、《體外診斷試劑注冊管理辦法》第六條 第一類體外診斷試劑實行備案管理,第二類、第三類體外診斷試劑實行注冊管理。

境內第一類體外診斷試劑備案,備案人向設區的市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備案資料。

境內第二類體外診斷試劑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查,批準后發給醫療器械注冊證。

境內第三類體外診斷試劑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審查,批準后發給醫療器械注冊證。

進口第一類體外診斷試劑備案,備案人向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提交備案資料。

進口第二類、第三類體外診斷試劑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審查,批準后發給醫療器械注冊證。

香港、澳門、臺灣地區體外診斷試劑的注冊、備案,參照進口體外診斷試劑辦理。

辦理時限說明

法定期限:注:以上時限不包括技術審評時限、申請人補充材料時限。有關說明如下:

申報資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形式審查要求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報資料之日起即為受理;自受理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轉交技術審評機構,60個工作日內完成技術審評工作,技術審評結束后2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自作出審批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發給醫療器械注冊證。

技術審評環節的專家審評、質量管理體系核查、申請人補充資料的時間,不計算在審評時限內。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根據相關要求完成體系核查。申請人應當在1年內按照補正通知的要求一次提供補充資料;技術審評機構應當自收到補充資料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完成技術審評。

承諾期限:在收到技術審評報告之日起,12個工作日內做出決定。自作出審批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發給醫療器械注冊證。技術審評、專家審評、注冊體系核查、企業補充資料、補充資料后技術審查的時間不計入行政審批時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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